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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史分期问题的几点意见

作者:徐中舒 时间:2020-05-24 点击数:

徐中舒先生

作者简介:徐中舒(1898年10月15日-1991年1月9日),安徽怀宁(今安庆市)人,中国现代著名历史学家、古文字学家。192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师从王国维、梁启超等著名学者。在此期间,他受到王国维先生的影响,树立了“新史学”的观念。在研究过程中,将古文字学与民族学、社会学、古典文献学和历史学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把王国维开创的“二重证据法”发展成为“多重证据法”,为中国古代史研究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一、中国古代社会特点
过去对中国古代历史,有一个传统的体系,源远流长,很少人提出不同的看法。马列主义传入中国后,为中国历史研究开拓了新局面,几十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这里面也存在一些混乱,主要就是结合中国古代实际情况不够。比如图腾,在中国历史上始终是不显著的。古代村社成员没有姓氏,·历史上许多兄弟民族都没有姓,图腾与姓有密切关系,没有姓就说明他们的祖先没有图腾。希腊罗马类型的奴隶制,中国古代也是没有的。最早的奴隶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出现了,那是家内奴隶,还算是家庭内的一个成员。进入阶级社会,家内奴隶多了,有些奴隶作为奴隶主的私属,指定一块土地分配他们去生产,向奴隶主交纳一些贡物和负担某些摇役。中国古代社会根本没有把大量奴隶养在家里经营大农场或手工工场的。把杀殉看作是奴隶社会重要特征是很不妥当的,杀殉应是原始社会吃人习俗的残余现象(参看摩尔根《古代社会》冯译本216页注1)。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是财产,奴隶主不会大量屠杀白自损失。
总之,中国古代社会有自己的特点,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还需要深入细致地研究,不能简单地按照欧美社会情况硬套。
、夏代的奴隶制
夏代是我国阶级社会的开端,是最早出现的奴隶制社会。夏人已是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家庭(贵族可以多妻)。夏代广大的农村公社,是奴隶制君主专制帝国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大奴隶主只有一个,其余都是他的奴隶,所有臣民都要作为他的奴隶为他服役。契丹蒙古和满清在他们未进入中国本部以前就是这样的奴隶制帝国。
夏代剥削方式可能是征服一些村庄,规定他们交纳贡品或按需要指定服各种徭役。孟子称:“夏后氏五十而贡”。《左传·定公元年》载:“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就说明这种情况。《史记·匈奴传》载:“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匈奴后来征服西域,“置憧仆都尉,一使领西域,常居焉言、危须、尉犁,赋税诸国,取富给焉”(《汉书·西域传》)。大约这就是夏代贡纳制度的遗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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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的奴隶制

商人虽已进入奴隶社会,但他们的氏族组织还是完整的。周武王说:“维天建殷,其登名民三百六十夫,不显亦不宾灭,以至今”(《史记·周本纪》)。三百六十夫就是三百六十个氏族的氏族长(名民),他们大概分属三个大部族,每个部族应有十二个胞族,每个胞族应有十个氏族,这是商族的基本力量。武王克商之后还没有解决殷商王朝的这一支强大的武力,就使得他“自夜不寐”睡不安枕。其后周公东征,摧毁了这一组织,将它分割统治,见于记载的如分给鲁国“殷民六族”,卫国“殷民七族”(《左传·定公四年》),这才巩固了西周王朝的政权。
殷商统治阶级内部由于保存着氏族组织,所以长期保持着氏族民主习俗。周公说:“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爱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自时厥后立王(不经过氏族推选而由父子血缘关系继立),生则逸,生则逸不知稼猪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尚书·无逸》),这里的“小人”就是一般的氏族成员,说明武丁祖甲时代,王子还没有完全脱离氏族组织。大约武丁时国力有很大发展,这在甲骨文资料中可以看得出来。《诗经·商颂·玄鸟》称:“邦哉千里,维民所止”,也说明武丁才建立了空前的邦畿千里的大国。这就需要加强国家机构,控制如此辽阔的疆土。于是把本部族和所征服的地区划分为侯甸男卫四服,服就是服役,这是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固有名称。《尚书·酒浩》称殷代官制“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这是一种指定服役制。《逸周书·职方》孔晃注说:“侯,为王斥侯也;甸,田也,治田入谷也多男,任也,任王事;卫,为王捍卫也。”这种指定服役与辽代有许多类似处。《辽史·营卫志》载:“居有宫卫,谓之斡鲁朵;出有行营,谓之捺钵;分镇边围,谓之部族,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以败渔为生;侯服即辽代的部族,是防守边疆的,甸即田,指田猎,相当于辽代的行营,卫服即辽代的宫卫,警卫王室的禁卫军;男服颇与辽代南面官职务相似,南面官所统治的人民担任各种力役,包括耕种田地贡纳粮食,即所谓“治田入谷”。
夏商二代的奴隶制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古代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类型,在专制君主政体之下统治着广大的农村公社 ,奴隶主不改变当地人民原有的社会职能和生活方式,只要求贡纳一定数量的生产品并负担各种摇役(参看拙著《论商于中、楚黔中和唐宋三以后的洞》,《四川大学学报》一九七八年第一期)。

、西周的封建领主制

周人灭殷之后,把殷人的四服改变为分封制,将侯甸男卫逐步变成授土授民的分封的诸侯,形成封建君臣等级制的从属关系,这就形成了封建领主制社会。
殷商的甸服本是田猎区,周人将它变为王室直接统治的千里王畿。同时把原来侯跟甸服男服的君长(邦伯)归顺于周者,改编为周室的诸侯。矢令尊有“诸侯:侯,田,男”语,侯田男三服都统称为诸侯,就是具体的说明。卫康叔为王室卿士,居殷卫服之地,为周王镇抚东土。卫初六世并皆称“伯”,伯即方伯,是王官不是诸侯,至卫顷侯时乃“厚赂周夷王,夷王命卫为侯”(《史记·卫世家》)。周代诸侯就是由殷代侯甸男卫四服蜕变而来,在这里是非常明白的。
殷商侯甸男卫四服君长由部族长、氏族长担任,他们自有其世袭领地和氏族成员。当然也没有什么授土授民的分封制。殷商灭亡之后,残存的部族长、氏族长归顺于周者已丧失其土地人民,周之宗室懿亲他们原来就没有土地人民,周人要册封他们,就必须采用授土授民的分封典制了。
五、领主制向地主制转变
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转化,在中国经历了极为漫长的年代,大约从西周末年开始,一直延续到唐末五代,都是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的时期,宋以后才是完全的封建地主制社会。
周厉王任用荣夷公专利,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就是改变传统的摇役地租形态,采用实物地租的开始。春秋以后,各诸侯国也先后发生类似转变,管仲治齐,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井田畴均则民不憾”(《国语·齐语》);鲁宣公时“初税亩”(《左传·鲁宣公十五年》);子产治郑“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左传·襄公三十年》),“作丘赋”(《左传·定公四年》);秦简公时“初租禾”(《史记·六国表》);都是指实物地租的开始。商鞅治秦,“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传》),这是实物地租进一步的发展。赋税平就促使农民劳动兴趣逐步提高,农业生产也就有了很大发展。战国后期将相大臣皆食禄而无采邑,于是这些大臣将相“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赵奢传》),有机会时也及时向国王“请园池为子孙业”(《史记·王翦传》),作为变相的采邑。

随着生产的发展,豪强地主也壮大起来,其中应有许多没落贵族。他们兼并土地,荫庇多数农民,向其勒索大量的农产品,“见税十五。他们都是有权有势的人物而不是二一般地主,他们的土地园池大多数都是出于巧取豪夺而不必由于买卖而来。他们荫庇多数农民是与最高统治者皇帝的利益背道而驰的。所以秦汉以后皇帝经常“赐民爵”,就是要提高荫庇农民的地位,把他们从豪族“私属”地位改变为皇帝的臣民。这是皇帝同豪强地主争夺人民的显著的表现,这种现象在中国也是直到唐末才结束的。因为唐代有大量庄园的存在与赐爵诏的颁行,这就说明这些地主不是寻常地主。

古代人民生活在农村公社共同体中,地广人稀,合耦共耕、共同分配生产物,当然没有买卖土地的可能。实物地租盛行以后,村社逐渐解体,于是就出现了大量的自耕农。唐以前大量自耕农的存在,这是不可抹杀的事实。因为有大量的自耕农,于是人民之间才有土地买卖的出现一如战国时代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其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西汉时代贡禹有田百三十亩而卖去百亩作为应诏赴京的车马费,这都属于自耕农之间的买卖,他们所买的田圃都是由自己耕种或者雇佣他人作为自己的助手。他们如果不能向豪强地主转化,不能荫庇农民使其免于横征暴敛,几他们又怎能招徕佃农呢?
封建地主政权的建立,必然要经过漫长的岁月,如果只以少量土地买卖为地主政权的特征,那就太片面太简单化了。
以上仅是概述我个人对中国古代史分期的一点不成熟意见,在我校历史系学术讨论会上提出讨论,仓猝命笔,挂一漏万,不对的地方希望多提意见,以便改正。

文章来源:《四川大学学报》(197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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